引进民资需先明确投资权与收益权

东环更新时间:2024-04-28

  “坐火车晚点”这一待遇,大多数中国人都曾体验过,透过这一现象,不难发现原有铁路系统的运营效率低下。实际上,在铁路投资和经营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弊端。一方面,中国铁路总公司背负巨额债务,另一方面却仍然将民间资本拒之门外。

  随着铁路政企分开不断推进,铁路的投资和运营效率或将有所提高。但要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,仍需要民资的介入。对于铁路等公共领域引进民资,笔者认为,需要明确投资权与收益权。

  首先,民间资本投资铁路建设要具有可操作性。去年,原铁道部发布《鼓励和引导民资投资铁路实施意见》以来,民资进入铁路建设投资并没有实质性进展。究其原因不难发现,不具有可操作性是影响民资进入铁路领域的绊脚石。一方面,在铁路系统运营方式并不透明的情况下,较难取信于民间资本,难以保障其投资收益权。另一方面,如果要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,铁路需要放弃部分决策权、控制权和收益权而这需要法律依据。

  此外,原有格局存在决策与执行不分,导致权力过于集中、部门利益化等问题。有些政府部门集决策权、执行权、监督权于一身,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、部门利益化等问题。目前,受益于大部制改革,在政企分开之后,中国铁路总公司引入民间投资或将更加顺畅。

  其次,通过立法明确民间投资铁路的合法收益权。民间资本进入铁路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,铁路的投资额较大,一般单个民营企业很难介入,因此,铁路引进民间资本较好的途径是通过股权投资,或者通过债券投资,把民间资本引入到铁路投资中来。

  与此同时,需要注意的是,目前,政企、政资和市场中介组织关系不明,分开不彻底。政府仍然掌握着许多本应由市场来优化配置的资源,“越位”、“缺位”、“错位”现象还比较普遍,仍然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情,扮演了“经济建设型”政府角色,既是“运动员”,又是“裁判员”,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。在这样的环境下,更需要在引进民间资本时,提高投资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收益权,而这才是引入民资的根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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